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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,一女子为了款待好友,在某App上点了几个上海菜,谁曾想到,6道菜,加上运费、打包费等,竟被加价到656.80元。女子看到账单,直接傻眼了,葱油拌面58元一份,吉士核桃糕122元一份。网友:“下手太狠了,妥妥的大冤种啊!”

(来源:新民帮侬忙)

张女士之前吃过“某吉士”的上海菜,觉得味道很正宗,口感也好,这一次,几个外地的朋友到张女士家做客,张女士准备在家里招待他们,请他们尝尝地道的上海菜!

当然,张女士自己做的,不够正宗,于是决定提前在“某吉士”店,点几个外卖菜肴作为加菜。

张女士之前吃的是某吉士天平路店,她觉得这家店的菜味道更好,很喜欢,于是在某APP上找到了一家“某吉士代购(天平路)”店铺,并下单了葱油拌面、鸡汁百叶包、吉士核桃糕等。

张女士一共点了6个菜,加上运费、打包费等,共计费用656.80元,而平台显示外卖18点03分之前送到。

然而,张女士家都开饭了,这个6个加菜,还没有送到。张女士有些生气,打电话给代购商家,要求取消订单,但商家告诉张女士“外卖已经在路上”。

18点52分,张女士点的菜,终于送到,而在等外卖期间,张女士发现了某吉士代购外卖的秘密!

首先,张女士是在某了么上某吉士点的菜,但是,外卖小哥送的外卖,却是某团的订单。

其次,张女士想要吃的,某吉士天平路店的菜品,外卖小哥送来的菜单,却是某吉士久光店。

这还不完,张女士看了一下外卖小哥的手机,万万没想到,竟然发现这单外卖的价格是273元,而她支付的价格为656.80元!

张女士提供的账单价格显示,葱油拌面:代购价62元(实付58.19元),天平店原价38元,久光店原价35元。

吉士核桃糕:代购价130元(实付122.01元2件),天平店无此点心,久光店原价30元(1件)。

这6道菜里面,溢价最低是葱油拌面,溢价66%,溢价最高的是美极酱萝卜,实付91.98元,原价35元,溢价163%。

得知事情的真相后,张女士非常郁闷,她感觉自己像是冤大头一样,被某了么的某吉士狠狠地宰了一刀。

事情发生后,某吉士公司表示,他们没有与某了么平台合作,只在某团开店。也就是说,这家某吉士代购,很可能就是一家冒名的中间商。

法律怎么看这事,某了么某吉士代购的做法,合法吗?

首先,张女士通过某了么某吉士代购,和某吉士代购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。

《民法典》第922条规定,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。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,应当经委托人同意。

某吉士代购作为受托人,按照法律规定,它应该按照张女士的指示,购买天平路店的菜品,而不是擅自变更为久光店。

注意,两家店虽然同属一家公司,老板也是同一个人,但是,每位厨房师傅做菜手势不一样,菜的味道可能有差异。

换而言之,两家店的菜品,并不是可以随便替换的平替关系!

某吉士代购作为受托人,没能按照委托人张女士的指示完成委托,越权选择久光店的菜品,系越权行为。

《民法典》第929条规定,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其次,从另一个角度讲,张女士作为消费者,某吉士代购作为提供代购服务的商家,双方的行为,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8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
消费者对自己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,享有知情权,某吉士代购用久光店的菜品,冒充天平路店的菜品,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。

说得严重一些,某吉士代购的行为,已经涉嫌欺诈!张女士还可以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的规定,要求某吉士退一赔三!

最后,关于张女士喊某吉士代购,被溢价一事,按理说,这是商业行为,遵循市场规则,从200多涨到600多也没有问题。

但是,平台明确规定,“代购跑腿”商品综合溢价不得>20%。也就是说,某吉士代购的行为,已经违反了平台的规则。

目前,某了么平台已经为张女士整单退款,同时对涉事门店做出了下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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